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拘一格促调解

——原告亢某、张某诉被告张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12-20 17:06:58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拘一格促调解

    ——原告亢某、张某诉被告张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户 青 国

    【要点提示】

    原告、被告、法院三方不在同一地点的情况下,法院不拘一格,从实际出发,创新调解方法,通过现代通讯联络方式,如电话、电传、电邮等信息技术进行调解。一起原本需缺席审理的案件通过EMS、114、电话、传真、银行账号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了隔空调解,节约了诉讼成本,方便了当事人,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调解法官】

    宜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李会兴

    【案情】

    原告亢某,男,住宜阳县。

    原告张某,男,住宜阳县。

    被告张某,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杨某,女,住址同上,系张某之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2010年9月9日17时10分,张某驾驶登记在其妻杨某名下的京HW8067号轿车沿八官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宜阳县韩城镇卫生院路口处时,与骑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的亢某相撞,造成亢某及乘坐电动车的幼童张某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宜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公交认字[2010]第001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亢某承担次要责任。京HW8067号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亢某、张某均以张某、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为被告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

    案号:(2011)宜民一初字第1号、(2011)宜民一初字第2号

    【调解方法】

    “隔空”调解——即原告、被告、法院三方不在同一地点的情况下,通过现代通讯联络方式,如电话、电传、电邮等信息技术实现调解。

    【调解过程】

    因两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在审理时进行了合并。被告保险公司住所地在北京,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是通过EMS邮寄送达的,法官通过114查询到该公司理赔部经理的电话,经理表示只会传真过来一份答辩状,路途太远,不愿出庭,法官再次将该案的证据材料邮寄过去,通过电话和传真反复协商,保险公司最终接受调解,将调解方案传真至法院,法院将根据该方案制作的调解书再次邮寄送达至该公司后,保险公司将理赔款汇入二原告的账号。这样,一起原本不可能调解,需缺席审理的案件通过EMS、114、电话、传真、银行账号等现代信息技术调解结案。

    【评析】

    首先,该案是一起事故,两个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隔空”调解,两案一并成功调解。

    目前的大多数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受害人都将保险公司和机动车一方(如司机、车主、挂靠公司等)一并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或者由机动车一方申请,将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而将其引入诉讼。但是,在该类诉讼中,保险公司基于保护自身利益等原因,只认判决书,不认调解书,多数案件都是将官司进行到底,耗时又耗力。在受害方急需医疗费治病,而肇事方又缺乏赔偿能力时,很可能因耽误治疗而引发其他矛盾。然而,对出庭应诉的保险公司人员来说,如果达成赔偿协议,即便是客观公正的,公司及上层也可能怀疑其与客户勾结起来骗保。因此只好请求判决,判多少是多少,自己不用惹麻烦。导致法院的案件明明能调解结案,却必须判决结案,人为造成诉累,不利于案件的调解和社会稳定。

    其次,本案中,保险公司远在北京,因路途遥远,不愿出庭应诉,若不是调解法官打听到保险公司的电话,和其取得联系,保险公司连一份答辩状也不会提供。考虑到保险公司的难处,也考虑到受害人的焦急心理。法官突破常规,创新工作方法,在原告、被告、法院三方不再同一地点的情况下,利用多种现代信息技术,不厌其烦的做工作,使本应缺席审理的案件,通过隔空调解的方式实现了案结事了,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又方便了当事人。

    现在,这种隔空调解方式,得到了保险公司的一致认同,大多保险公司都愿意接受这种方式,该方法成为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一种新的调解方法,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

    (作者单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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