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赔礼道歉”化解纠纷

——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健康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12-20 17:07:45


    巧用“赔礼道歉”化解纠纷

    ——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健康权纠纷案

    王 景 博

    【要点提示】

    我国《民法通则》134条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其中包括赔礼道歉。作为不具有财产补偿性的非财产责任方式,其责任虽然不以给付为必要,但在人身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法院通过调解疏导,侵权方进行必要的赔礼道歉,可以起到使当事人心理获得补偿的功能,在法的社会价值上也有道德恢复功能。法院在民事案件调解工作中,促使一方当事人向他方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形式,有利于双方对案件达成一致意见,提高案件的调解成功率。如果“赔礼道歉”能获得对方的最终谅解,案件也可能撤诉结案。

    【案情】

    原、被告系同村农户,因民间纠纷被告将原告推到致伤。原告以被告侵权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对本案事实无异议,但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诉求。

    案号:孟津县人民法院(2010)孟小民初字第100号(2010年8月30日)

    【调解过程】

    孟津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庭审前后多次主持调解,被告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在法院的引导下,向原告进行了书面的赔礼道歉。原告拿到被告的道歉意见后,体谅到双方的乡邻关系,原谅了本案被告。经原、被告提出要求,被告书写的“赔礼道歉”原件由原告保存,复印件留存法庭并入卷宗后,原告撤诉。

    【评析】

    法律对赔礼道歉有明确的规定,适用范围是人身权或知识产权遭受不法侵害的案件。赔礼道歉的责任形式对受害方具有心理抚慰和补偿功能,在法院调解工作中能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可以迅速平复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有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除名誉权纠纷有部分当事人提出赔礼道歉以外,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很少提出,法院判决当事人承担赔礼道歉的则更少。

    对于民间纠纷的处理,在案件调解上不仅要有调解工作方法和调解艺术,还要充分应用所有合法的形式创新调解思路。本案得以妥善处理在于对以下几点的重视:

    一、被告故意将原告致伤,原告的健康权受到侵害,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二、法院了解到双方的乡亲关系,就被告的行为对被告批评教育,使被告有了正确的看法。原告为了心中怨气而起诉被告,但是由于诉讼知识的不足,原告并未让被告赔礼道歉,在法庭的释明下原告知道赔礼道歉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定的责任形式,表示可以接受被告的道歉。

    三、经过调解,被告真心悔过,向原告表白打人行为的错误,并说明当时也是怕在街坊邻居面前丢面子,才有过激举动。被告写出书面的赔礼道歉意见后,原告认为自己只要气顺了,以后乡亲们谁都有需要对方帮忙的时候,因此不再要求被告经济赔偿。

    四、最终原告自愿撤回了起诉,双方矛盾得以消除。本案虽然结案方式是撤诉,但整个过程都贯穿着法庭的调解工作,并切实体现了司法调解的价值。

    (作者单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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