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诉求调解止纷争

——周某诉张某分割赔偿款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12-20 17:08:37


    超出诉求调解止纷争

    ——周某诉张某分割赔偿款纠纷案

    王 景 博

    【要点提示】

    在我国祖孙两代之间的感情可以用“隔辈亲”来概括,祖父母与孙子女的关系,比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关系更特殊,更亲密。另外,受传统夫权观念的影响,男女双方成婚后,所生育子女也多随父姓。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死亡女方再嫁,对子女的抚养权绝对属于男方,男方父母一般不允许女方带走所生子女,尤其是婚生男孩,更被视为男方家族的一条根。这同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抚养权的顺序是有一定冲突的。

    【案情】

    被告张某与周某某未进行法定结婚登记,二人于2006年3月2日生育一女周甲。现周某某因故死亡,被告张某将所得赔偿金27万元存入金融机构。原告为周某某父亲,要求返还以上款项。孟津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某就周某某的赔偿款,于本协议生效后即行给付原告周某15万元。余款12万元由张某以其女周甲子女抚养费的名义予以保管。二、被告张某委托原告周某暂代养其女周甲。该代养行为系无偿性质。三、被告张某在不影响原告周某正常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适时对周甲进行探望,原告周某应积极配合、协助。

    案号:孟津县人民法院(2009)孟小民初字第30号。

    【评析】

    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调解权中,常规的做法是:原告告什么调解什么、围绕当事人的诉求进行调解等。根据新的司法精神及社会和谐大调解格局的需要,人民法院怎样才能在法定的范围内并利用民俗让司法调解最大限度地体现案结事了、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本位价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在调解案件过程中,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按照最高法院起草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官就该解释的解读,在人民调解协议的范畴内,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属于道德调整范围的约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应当让道德、法律的约束力在各自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使二者相互协调,相得益彰,共同达到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调解处理案件时可以在对以上规则深刻理解的基础上灵活运用。

    本案的处理过程涉及以下问题:

    一、案由。本案被告张某与原告周某之子周某某虽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女,但二人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因当事方提出申请,我院调查核实:他们的结婚证效力未被登记机关认定。故张某、周某某同居生活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根据司法解释其二人既非登记婚姻也不是事实婚姻。因此张某不具有周某某的配偶身份,进而不具有继承人资格。在张某持有周某某死亡赔偿款,周某要求分割的问题上,本案性质应为不当得利。

    二、调解的范围。原告只诉求返还其子亡故的赔偿款,本案调解协议超出了这一范围,并依此制作了调解书予以确认。按照民事调解工作司法解释,调解协议内容突破当事人请求的,法院可以准许的规定,在现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我们充分发挥审判调解职能,这样做符合法律精神并有助于案结事了。

    三、考虑祖孙感情及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张某与周某某所生女儿周甲在周某某死后,张某应当为法定监护人。本案的特殊在于周甲一直受其祖父即原告周某的照顾,祖孙间有较深感情,特别是周某在周某某死亡后对周甲的“隔辈亲”表现的尤为强烈。调解中周某一再表明以后想照料孙女的生活,也以此作为调解的条件。办案法官在这一两难问题上,为使案件妥善处理,让这个本已不幸的家庭不再纠缠在后继矛盾之中,就充分与当事人沟通,向张某讲明了“隔辈亲”的感情初衷,以及其女一直随周某生活,周某也会尽心照料周甲的生活,况且其依然是女儿的监护人。最终征得张某同意,双方达成经张某委托周某暂代养周甲的一致意见。有两个问题:1、监护权能否委托。无论是法定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人,其监护权均系身份权不能委托。但是有关司法解释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此张某将照管其女的事由委托给周某系其监护职责的一部分转移,不违背法律规定。张某仍为周甲的监护人。2、代养的性质。代养不同于抚养和收养,不是法律概念,仅是一般意义上理解的代为照顾、养育。由监护人积极的意思表示后,代养权即可取得,并合法行使。但代养人并非有监护资格。

    四、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张某没有死者周某某遗产的继承权,但有其女周甲财产的管理和保护权。因此基于当事方民事权利自由处分的结果,张某对于周某某赔偿款仍留给己方的12万元,明确为子女的抚养费。这样处理没有损害案外第三人周甲的利益,顺利使协议有效成立。也有利于周甲日后成长和生活需要。

    五、对代养权的制约。张某看望其女是其法定权利,周某有协助配合的义务。张某可以视其情况适时要求自己具体履行子女的抚养义务。也可以在探望周甲时发现有其它不利于其女健康成长的因素时,终止对周某的代养委托。

    综上,本案的调解超出了诉求内容,并结合民间祖孙两代“隔辈亲”的普遍认同感,在法律与民俗感情方面,做到了妥善处理,使当事方均予接受,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圆满调处本案。

    (作者单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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