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清楚为成功调解奠定基础

——史某诉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12-20 17:11:53


    事实清楚为成功调解奠定基础

    ——史某诉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陆 红 雨

    【要点提示】

    案件不管有多么复杂,影响不管有多大,要想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就必须查清事实,在对案件事实形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只有立足于事实本身,法官的辩法说理才能令人信服。

    【案情】

    原告史某。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伊某,总经理。

    原告史某诉称:2007年,被告承建了洛城国际商街工程,原告承担该工程的土方挖运、运输、清理等工程,后工程停滞。2010年8月6日,原、被告双方就原告所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决算,确认原告所干工程未付款额为1436435.67元。后原告催要无果,向法院起诉。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工程分包关系是事实,但项目开发商因内部原因使工程停滞,未向被告支付工程款,且原告向被告出具有字条,认可待被告收到开发商工程款后,再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承建了洛城国际商街工程,原告承担该工程的土方挖运、运输、清理等工程,后工程停滞。2010年8月6日,原、被告双方就原告所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决算,确认原告所干工程未付款额为1436435.67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436435.6元,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原告史某640000元(已履行完毕),余款796435.67元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前一次向原告史某清结。

    二、原、被告双方就洛城国际商街工程项目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互不追究。

    调解文书编号:民事调解书(2010)西民初字第2393号。

    调解日期:2010年12月14日

    【评析】

    本案是一起口头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带领工程队自筹资金为国际商街土建工程提供挖、运土方等劳务。由于商街的开发商股东之间产生争议,使该项目停滞长达四年之久。因项目基础以及融资方面出现大量诉讼及非讼上访,一时成为洛阳市信访、稳定工作的重大隐患。西工区政府、市政府成立专门的协调组、维持稳定办公室,逐项协调解决开发商拖欠的搬迁、过渡费、工程款、预售款、专项借款等债务,同时派专人联络协调开发商及相关联的股东、企业,寻求尽快恢复开发建设的机会和条件。此时,部分企业和个人已经通过诉讼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开发商土地被查封,在建工程所涉及拖欠的工程款无法解决,所有债权人面临债务人破产或中级法院集中拍卖开发商土地的局面。而另一部分债权人则通过上诉、信访方式向市政府主张权利,为此,仅大大小小协调会就开了十八次。原告起诉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

    承办人接到诉状后,了解到双方债权债务的基本信息及基础案情是清晰的。但原告以被告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理由,言明,如不能解决,将集体上访,作为债务人的国安集团,其实早已将开发商诉至法院,已领到生效判决,其中包括原告债权在内的数百万工程款无法执行。因此,庭审时不愿支付原告工程款,并举出原告所写字条以开发商付款作为支付条件,否则不予付款。庭审后,此案处于僵持状态,双方互不相让。

    承办法官系洛阳市国际商街项目协调组成员,全程参与了该项目的协调,对案件形成的背景非常了解,因此,庭审后承办人从法律和社会形势两方面与被告进行充分沟通,及时有效地清除了被告的疑虑,说服被告调解,最终原告一次性拿到64万元,剩余款项在今年3月底一次付清。

    本院调解成功的意义不仅在于及时解决了长期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问题,更重要的是帮助政府解决了群体上访的不安定因素,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作者单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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