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上面丢“诈弹” 触犯刑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05-12 11:17:31


    一伙专在客车上趁乘客不注意的时候,放下一沓人民币(实际只用真人民币两张包装在两边中间全部是废纸或是幂币),然后以捡到现金为诱饵,诱骗乘客分钱为由,多次行骗被害人钱物的诈骗案,近日,栾川县人民法院公开进行审理后,一审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靳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6年10月份被告人靳某伙同本村的韩某、韩某(均在逃)经密谋到栾川县进行诈骗。同年,12月4日三人在栾川县到冷水镇的客车上,放下现金,然后让被害人李某发现,以其捡到现金为诱饵,诱骗其分钱,李某信以为真,便随被告人靳某一块到信用社将自己的存款取出现金5000元,和自身带的 100元交给被告人做押金。后被告人靳某与其同伙人趁李某不注意时携款逃跑。

    2008年5月20日被告人靳某又伙同王某、李某(均在逃),经密谋窜至栾川到洛阳的客车上,用上述“丢炸弹”的方式,骗取女乘客彭某金项链、金手链、金戒指各一副及手机一部,然后,伺机逃跑。三天后,被告人靳某等三人将所得赃物卖掉得赃款人民币4700元。三人均分。同年,9月11日被告人靳某在栾川客车上再次伺机作案时被当场抓获。

    栾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靳某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以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并能主动积极退赃,表示今后不再危害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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