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选》体例
洛阳水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王某
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问题提示】
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用人单位能否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要点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本案属于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用人单位不能申请法院撤销非终局裁决。
【案例索引】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民三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2012年5月18日)
【案情】
申请人:洛阳水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院长。
被申请人:王某。
王某与洛阳水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仲裁委)提起仲裁,高新仲裁委于2012年3月1日作出的高新劳仲案字(2012)第1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洛阳水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退还王某的毕业证、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2、洛阳水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给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十五日内为王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洛阳水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王某2011年6月21日至2011年7月10日期间的工资2317.28元。4、其它请求不予支持。
申请人洛阳水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称:一、高新仲裁委裁决书第一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高新仲裁委无管辖权。申请人是否扣押王某的毕业证,注册结构工程师证及印章是一种侵权法律关系。二、适用法律错误。合同目前尚在履行期间,双方任何一方都未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不需办理离职手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本案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后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而高新仲裁委却给15日内。三、违反法定程序。2012年1月12日高新仲裁庭开庭通知上的仲裁员是王俊勤,但在2012年2月12日的开庭时却成了姚洛忠,不符合仲裁规则,程序违法。四、高新仲裁委有枉法裁决行为。五、高新仲裁委裁决是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形下作出的。六、徇私舞弊。申请人依法申请高新仲裁委收集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时,高新仲裁委无理由拒绝。请求依法撤销高新仲裁委作出的高新劳仲案字(2012)第16号仲裁裁决书。
被申请人王某辩称:高新劳仲案字(2012)第16号裁决书2012年3月5日、3月6日由洛阳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依法送达,双方在法定的起诉期内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裁决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属生效的法律文书。高新劳仲案字(2012)第16号裁决书不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六种可撤销的法定条件,应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一、高新劳仲案字(2012)第16号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第一项请求属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条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争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二、洛阳市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的住所地位于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与被申请人发生的上述劳动争议发生在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论从地域还是级别上依法都应由洛阳市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况且在该案的答辩期内,申请人也未就管辖权提出过异议。三、高新劳仲案字(2012)第16号裁决书程序合法。高新区劳动仲裁委虽然在开庭前送达给申请人的仲裁庭组成人员为王俊勤,但2012年2月12时开庭时已告知双方当事人该案的仲裁员已由王俊勤更换为姚洛忠,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对姚洛忠任该案的独任仲裁员无异议。高新劳仲案字(2012)第16号裁决书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作出的,没有依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十七的规定适用终局裁决。四、高新区劳动仲裁委在审理该案中没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审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中,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高新劳仲案字(2012)第16号仲裁裁决第一项并非终局裁决的范围,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本案属于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据此本案不属于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审查范畴,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洛阳水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高新劳仲案字(2012)第1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评析】
本案中,洛阳水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的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高新劳仲案字(2012)第16号仲裁裁决,其内容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用人单位申请法院撤销非终局裁决事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裁定驳回申请人洛阳水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高新劳仲案字(2012)第1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是正确的。
(编写人:洛阳市中级法院民三庭 董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