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喜领执行款

——吉利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布时间:2013-12-27 11:33:52



    2011年,原告吴路娃组织15名农民工在吉利区送庄村为被告刘某某修建澡堂,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刘某某仍欠原告工钱1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吉利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等人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但被告在支付原告部分工人工资后,却拖欠剩余19000元工资不予支付,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对本案纠纷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遂于2012年11月28日判决被告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款19000元。刘某某不服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被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某某在履行了3000元后,以无钱为由不再履行。执行员在多次做工作无效后,决定采取措施强制执行。2013年11月20日上午9时,邀请市人大代表于娜、执行监督员关自利随同见证,执行局一行六人来到被执行人刘某某在吉利区送庄村新盖的澡堂地方找到刘某某。执行人员在依法出示工作证之后,向其讲述了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于娜代表也语重心长的讲了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是法定义务,作为公民应当积极配合。执行监督员关自利耐心地讲解农民工挣的是血汗钱,不容易,即使有一定的纠纷,还是要积极履行拖欠的工资。经过将近二个多小时的说服教育,被执行人最终同意履行。

    11月21日下午,被执行人刘某某如数将执行款1.6万元全部送到法院,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至此得到圆满执结。图为农民工领取执行款。

责任编辑: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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