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上午,孟津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执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刘某某,男,25岁,汉族,孟津县人,系某公司电焊工。2011年2月8日,刘某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将闫某撞伤住院,花费1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全责。同年8月9日,孟津县法院判决刘某某赔偿闫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954.15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月收入平均2500元以上,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12年6月7日,孟津县法院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刘某某仍不履行生效裁判。法院依法以刘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刘某某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孟津县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旁听了案件庭审。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休庭合议,合议庭鉴于其到案后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认罪态度较好,当庭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庭审结束后,洛阳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李烽,孟津县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张国强将16954.15元执行款发放给该案的受害人闫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