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法院为当事人送去5万元执行款

  发布时间:2014-01-14 15:58:31


    1月9日下午,新安县法院执行法官将5万元执行款送到申请执行人樊某手中。

    2006年12月樊某到某冶金公司上班,并于2007年7月1日在其上班公司办理了工伤保险。2009年4月13日,驾驶摩托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受伤。但该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为樊某申报工伤待遇,致使伤残待遇申报过期。2010年6月22日,新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樊某相关工伤保险费用依法应当由樊某单位支付。经新安县法院、洛阳中院两审终审,判决该公司支付樊某各项损失费用337399.86元,但该公司却拒不履行,无奈樊某于2013年7月29日向新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安县法院执行法官多次查找,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均以种种理由回避,为了使申请人早日拿到补偿款,执行局法官又多次找到雷某的家中,于2013年11月份找到其家属,执行法官向其说明原因,讲明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对方同意分期支付该执行款,并当面支付了2万元,2014年1月5日,其余的3万元也转交支付了。至此,樊某顺利的拿到5万元执行款。

责任编辑: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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