瀍河区法院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4-02-24 10:15:25


    2014年2月19日,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握手言和。

    李某与张某于1985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二人为二婚,婚后无子女。1993年7月25日,李某与张某夫妻二人购得房屋一栋,登记在张某名下,后二人居住于此处。2012年12月张某因病住院治疗,于2013年5月27日病故。然而刚办完丧事,张某之子小张找到李某,告知该房屋为其所有,并要全家三口搬来居住。经查证才得知,该房已于2013年3月10日由张某以152824元卖给儿子小张,并已办理过户手续。故李某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张某与小张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俩的共同财产。法官对原被告进行调解,经过积极沟通得知,购买该房屋的钱绝大部分出自于张某。法官经过多日调解,这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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