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因工作关系想买个便易电脑,刚好有个人要卖,王女士向其索要发票时此人拿不出,王女士觉得此电脑的来历不明,于是到公安机关报了案。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案,以被告人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八千元。
2012年2月22日,被害人陈某的戴尔灵越笔记本电脑在本市涧西区某小区的家中被盗。2012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在襄阳市万达广场附近将该被盗电脑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王姓女士。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43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故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