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调解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用司法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结合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富有成效的调解工作,追求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的统一是广大法官不懈追求的目标。市中院民四庭结合2009年的调解工作进行了总结,归纳出调解应具备的6种能力,希望对广大法官做好调解工作有所借鉴。
调解工作是一门艺术,调解不是让一方当事人无原则的让步和妥协,它不是以牺牲公正为代价的,调解虽然需要当事人的让步,但这种让步是在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初步确定当事人可能承担的后果前提下做出的一种让步,让步当事人也能从诉讼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能是当庭履行、诉讼费用的减收、诉累的化解、相互信任的重新建立等。被让步方当事人在利益获的同时,对其权利也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如期限利益的放弃、交付的提前等。因此,调解、撤诉并非以牺牲公正为代价,如果以牺牲公正的方式调解也不能够达成。
调解不是没有目的盲目调解,法官应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当事人期待利益的底线、制定合理、公平的调解方案、调解方案环境下双方当事人可以获得诉讼利益的评估、对当事人背靠背的判前释法、判决的不利益和调解可得利益评估、当事人诉讼缺陷导致发还引起的诉累等综合评价,使当事人建立调解的决心,动摇其对判决结果的期待,再不失时机促成调解。
根据我们一年来调解的经验认为,做好调解工作法官应当具备以下能力。一是法官要有良好的法律思维有能力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判断;二是要有深厚的社会知识和生活阅历能和双方当事人建立起相互信任关系;三是法官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能够让当事人感受到人格魅力相信法官的调解方案;四是法官要有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从思想和行为上不自觉地建立起自觉化解社会矛盾责任;五是法官要有孜孜不倦忘我的工作精神无私无欲的化解纠纷愿望并对当事人倾注更多的关爱和真情;六是法官要有能力根据公平、正义、效率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制定出自己能接受也能为当事人接受的调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