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买彩票 判14年罚20万

  发布时间:2010-01-25 11:06:21


    业务员何某买彩票成瘾,在无资金购买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回收货款的条件,私自将百万元货款承兑汇票贴现,又以做生意为名骗取朋友125.5万元,用于购买彩票。近日何某被栾川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02年以来,被告人何某在栾川某公司营销部任业务员,负责对外联络销售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并回收货款。2007年7月至2008年4月期间,何某收到三笔付给所在公司货款的承兑汇票,将这三笔承兑汇款共计103万元私自贴现支取用于购买彩票。

    2007年4月,被告人何某以做生意为名,从王某手中分两次借款80万元用于购买彩票。2008年4月至5月,王某多次向何讨要借款,何以做生意为名,从张某手中分两次借款44万元,用于还王某欠款。2008年7月,张某向何某讨要借款,同时王某也向何某讨要剩余的借款,何某以做生意为名从邻居常某手中骗出29.5万元,用于还王某14.5万元,还张某11万元,其余款项用于购买彩票。2008年7月,王某和张某继续讨要剩余的借款,何某以做生意为名分4次从杨某手中骗出96万元,还清了王某和张某的借款,其余款项用于购买彩票。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利用收取公司货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货款103万元用于购买彩票,数额特别巨大,不能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做生意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何某一人犯挪用公款罪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应减轻处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何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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