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 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0-01-26 08:55:53


    儿子在外打工不幸身亡,老两口领到赔偿款后,财迷心窍,视钱如命,虽经法院判决并多次执行,态度恶劣,顽固不化,最终一分钱不给儿媳和孙子。近日,伊川县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分别判处该两名被告人郭某、高某有期徒刑三年。

    郭某和高某系伊川县彭婆镇农民,是一对年满60岁的老夫妻。其子小郭于2008年4月30日在陕西省山阳县井巷工程队施工中因事故死亡。该工程队按规定赔偿小郭家属丧葬费等一切费用235000元。郭某和高某老两口拿到赔偿款后,只想独吞,拒不将该款分一部分给小郭的妻子和儿子。无奈之下,小郭的妻子冯某、儿子郭某某于2008年7月22日将郭某和高某告到伊川县法院。同年10月9日,伊川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郭某、高某返还原告郭某某应得的赔偿款67507.99元;返还原告冯某应得的赔偿款43420.30元,共计110928.29元。宣判后,郭某和高某不服,上诉于洛阳市中级法院。2009年4月29日,洛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二被告上诉,维持原判。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两被告人拒绝交出儿媳和孙子应得的款项,且强词夺理,态度恶劣,多次将赔偿款转移藏匿,对抗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被告人郭某、高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隐藏、转移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应予重判,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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