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见不平出手 处理不当入狱

  发布时间:2010-01-26 09:02:01


    近日,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案。三被告人牛某、齐某和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年零三个月和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牛某、齐某等人在本市涧西某饭店吃饭后,牛某、齐某一同返回,在路上牛某接到其女朋友咸某的电话,俩人约好在牡丹路一路口相见,后牛某、齐某二人从牡丹路一路口从东街由南往北走,咸某跟随二人从后边独自从北街往北行走,在接近北街与东街交叉口处的附近时,咸某被路边一男子尾随,用砖块将咸某脑后部砸去并上前搂抱咸某腰部(当夜,经医院诊断咸某脑部有明显伤痕),咸某当即大声呼救,该男子慌忙沿东街往北逃跑。此时与咸某相距不远的牛某、齐某听到呼喊声后牛某紧随那个男子追去。当牛某沿东街往北追到景华路口时看到由西往东沿景华路人行道独自行走的姚某,被告人牛某问姚某其是否用砖打人,并伙同齐某对姚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牛某以查看信息为由要求姚某将其手机掏出并将手机拿在手中,并问姚某身上有多少钱,并让受害人将钱包掏出来,同时牛某打电话叫人。

    在景华路路上三人正在纠缠时由西往东有辆墨绿色面包车(车号不详)途径三人跟前时停车,一年龄约30岁左右男子也参与其中,这时接到牛某电话的于某也开摩托车前来,四人对姚某进行殴打,面包车司机搜了受害人姚某的钱包,被告人齐某用手机给面包车司机照明数钱,后面包车司机把姚某的200余元现金拿走,并将受害人姚某的手机从牛某手中拿走。后被告人牛某等人商量去某医院给咸某看病,被告人牛某拦一辆出租车和姚某一同前往医院,齐某、于某、咸某三人乘摩托车也随后去医院,面包车司机随后也到医院门口,被告人牛某等人要挟受害人姚某赔偿两万元作为赔偿,并让受害人给家里打电话要钱。姚某在医院陪咸某看病期间大声呼救被医院保安闻讯赶到,司机见势不妙携带手机和200余元现金趁机逃跑,牛某、齐某等人被前来公安人员抓获。姚某的伤情经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法医学鉴定,结论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于某赔偿受害人损失2000元。

    被告人于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齐某、牛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以被告人牛某、齐某、于某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在开庭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与被告人牛某、齐某、于某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三被告人的亲属共同赔偿受害人姚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建议法庭对三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齐某、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被告人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三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综上对被告人牛某、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于某应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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