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为村民组长,本应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却带村民阻挡他人正常施工,走邪道发财,最终搬了石头砸自己的脚。近日,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侵权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及其所在村民组立即停止阻挡原告某粮所建房施工,并连带赔偿原告停工损失费每月1000元,从阻挡施工之日计至判决生效之日。
被告王某系新安县某村民组组长,原告某粮所60年代在该组土地上建起粮油购销门市部,有房屋三间。1987年10月经有关部门同意办理了土地使用证,2001年6月经新安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颁发了房产证,该房屋建起后一直由某粮所使用。因房屋年久失修需要改建,2009年3月,某粮所拆掉旧房开始改建,在改建过程中,被告王某以该地皮为该组所有,某粮所没有支付土地补偿费为由,带领该村民组部分群众阻挡施工,填平地桩孔,导致施工全面停止。该纠纷经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某粮所遂将王某及该村民组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及该村民组停止阻挡施工,并连带赔偿某粮所停工损失费每月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粮所持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现持证对房屋改建属合法行为,他人无权干涉。被告王某及其村民组认为该土地系本组所有,没有提交合法有效证据,现在原告某粮所的土地使用证没有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被告王某及其村民组阻挡某粮所在其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建房,严重侵犯了某粮所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酌情给予赔偿,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