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德毁损财物 依法领刑罪有应得

  发布时间:2010-01-28 09:51:01


      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酒后毁损他人财物案。被告人连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0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连某酒后行至本市涧西区某市场一公寓停车场处,用砖头将停在该处的一辆轿车前挡风、右前门、右后门、左后门玻璃以及中央通道砸碎。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格为5千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庭审中被告人连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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