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食品犯罪 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时间:2014-06-11 15:24:51



    6月10日,“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当天上午,涧西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蒋某、陈某系夫妻,2009年11月起,二人来到洛阳市涧西区某菜市场经营了一家面条店。该店多的时候一天约销售700斤面条、饺子皮,少的时候约销售200斤面条、饺子皮。2013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从该面条店查获硼砂45斤以及含有硼砂的面条670斤、饺子皮92斤、螺丝面45斤、面皮205斤。经检测,查获的饺子皮、宽面条(1cm)、宽面条(0.5cm)、熟细面条硼砂含量分别为1625mg/kg、1386mg/kg、1898mg/kg、349mg/kg。

    涧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洛阳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洛阳两级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继续将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为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