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中院民二庭审结一起涉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案件,案件从立案到审结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路某系驻洛某部现役军人,代表国家长期在国外执行任务。2010年11月,路某与其妻陆某与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于某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关林村一处房屋以48万元的价格卖给路某。路某支付房款后,于某又在房屋顶部加盖了一层,并在该处房屋门上添加锁具,致使路某、陆某无法进入,双方由此发生纠纷,路某、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12月30日,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屋买卖合同中就建筑物物权转让的约定部分有效,因路某、陆某并非关林村村民,房屋买卖合同中就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部分为无效条款,并判决于某限期拆除私自添加在路某、陆某房屋门上的锁具,不得妨碍路某、陆某对该房屋的居住使用。
一审判决作出后,于某不服提起上诉。民二庭受理该案后,考虑到该案一方当事人为现役军人,马上就要到国外执行任务的特殊情况,随即启动涉军案件绿色通道,对该案进行优先开庭、优先审理、优先调解。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民二庭快速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在陆某赴国外执行任务之前下发了判决书,依法保护了军人军属的法权益,解除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安心服役和执行任务,受到了所在部队领导的好评。
长期以来,民二庭一直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法院涉军维权工作。该庭是我院最早设立“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的审判部门。在处理涉军民事案件过程中,该庭始终坚持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相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始终坚持把严格执行法律与贯彻落实党的拥军优属政策有机结合,把公正司法与支持国防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统一,妥善地化解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