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官,要不是您跑前跑后做工作,我们咋能这么快从濒临停产的企业要回欠款,真是太感谢了!”。6月24日,当濮阳某耐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濮耐公司)代理人肖某从新安县法院铁门法庭法官高征手中接过38万多元的转帐支票时,对法官不停的表示谢意。
2008年6月和8月,洛阳新电集团下属某工贸公司(下简称新电工贸)因新电项目7炉、8炉膛内保温大修,与濮耐公司签订了两份采购耐温材料合同,合同质保金分别是148000元和381450元,2012年10月合同己履行到期,濮耐公司要求新电工贸公司退还合同约定的529450元质保金,但新电工贸公司提出7炉膛有质量问题,应扣除质保金。双方就退还质保金问题协商一年多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濮耐公司还了解到该企业债务累累,基本停产,对能否讨回这笔款项心中无底,如果走法律渠道,费时费财,也不一定有理想的效果,但还是抱着试一试的态度,于2014年2月将其诉至新安县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52945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和差旅费。
承办法官铁门法庭庭长高征及时深入辖区企业新电工贸了解情况,几番周折、耐心对双方进行调解,终于在2014年6月18日达成协议:濮耐公司愿放弃7炉质保金148000元,并自愿承担诉讼费用,新电工贸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濮耐公司支付质保金381450元。之后,法官高征又跟踪督促新电工贸想尽一切办法克服困难、履行协议义务,新电工贸在6月24日兑付了协议中的款项。至此,一场买卖合同纷争的坚冰终被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