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发布时间:2014-07-21 15:42:01


    近日,伊川县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11日,卢某某以个人名义承包了一水电暖安装工程,包工包料、按进度付款。卢某某聘请胡某某做技术员,月工资4500元,并将该工程转包给周某某,按平方计算安装总款为53万元,周某某组织周某等6名工人安装。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卢某某欠胡某某工资7.2万元,欠周某某工资22.5万元。伊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卢某某于7日内支付所欠工资,但卢某某拒不支付。案发后,卢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将拖欠的29.7万元工资支付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某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卢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已将所欠劳动报酬支付完毕,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X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