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拖欠货款纠纷案,对被告洪某涂料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判决洪某支付原告王某涂料款5000元。
2008年10月,被告洪某因建房所需,从原告王某处购买涂料价值5000元,并给王某出具欠条。该款后经王某催讨,洪某一直推拖未付。2009年11月,王某将洪某诉至法院,要求洪某支付所欠涂料款5000元。
王某起诉后,洪某答辩称:王某提供的涂料质量不合格,导致粉刷的墙壁严重脱色,只同意付款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建房,从王某处购买涂料,并给王某出具欠条,洪某欠王某涂料款5000元事实清楚,应予偿还。洪某购买王某涂料,一直未提出质量问题,至王某起诉后,洪某才提出涂料存在质量问题,且无相关证据证明,洪某所提涂料质量问题可另案另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