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手牵羊”本不该 购买毒品触刑律
作者: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郭保化 发布时间:2010-02-04 09:09:40
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利用盗窃得来的赃款购买毒品案。被告人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0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樊某在本市涧西区一商店,将泰某挂在购物车车把上的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千余元,手机1部价值90元。后将手机销赃得款100元,赃款全部用于购买毒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庭审中被告人樊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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