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特大团伙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等八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以相应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06年4月起至2009年5月,被告人王某伙同其他七名被告人单独或结伙,先后流窜多地,疯狂盗窃,盗窃物品价值巨大,种类繁多,大至汽车、矿石小至现金、烟酒、洗衣粉、火腿肠、饮料、香菇、木耳、糖、粉条等。其中,被告人王某参与盗窃31起,价值518712元;被告人姚某参与盗窃29起,价值380205元;被告人马某参与盗窃21起,价值45005元;被告人柳某参与盗窃7起,价值316197元;被告人胡某参与盗窃16起,价值36970元;被告人冉某参与盗窃5起,价值182014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柳某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各1起,价值171950元;被告人姚某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起,价值94000元;被告人马某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起,价值35200元;被告人李某、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各1起,价值12825元。
被告人马某在该县看守所羁押期间,与2009年7与2日,伙同同监舍的王某、杨某(均已判决),预谋暴动越狱,制定两套越狱方案,准备将监管人员打伤后逃出看守所,后被告发而未得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姚某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某、姚某、柳某、冉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马某、胡某盗窃数额巨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等四被告人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而予以销售、收购,被告人李某、张某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六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马某在羁押期间预谋暴动越狱,其行为已构成暴动越狱罪。鉴于以上犯罪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