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3日,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连续疯狂作案十余起的盗窃案,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高新区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法庭注意到被告人李某在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这一年多的时间里竟疯狂作案十余起,盗窃数额近2万元。经查,被告人李某平时游手好闲,没有正当职业,经常以租赁户内的电脑为作案对象进行疯狂盗窃。据被告人李某供述,他的作案目标主要是电脑。作案前,他经常会在租赁户附近踩点,注意观察哪家窗户有网线,一旦发现目标,便会留意住户周边的人员情况及门口人员来往情况,抓住机会就溜进相应楼层伺机撬门盗窃。一方面,由于租户家中人员流动性大,有陌生面孔进入不会引起大家警觉;另一方面,租户家中常常是大门敞开,外人进出相对比较容易,这就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截至案发当日,李某已经累计作案十余起,且盗窃物基本均是租赁户内的电脑及其他电子产品。2013年10月24日再次实施盗窃的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入户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看似不足为奇,但李某在短时间内能够连续多次盗窃成功这一事实确实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与思考。在这里,法官提醒大家,作为出租人,是否应当熟悉承租人的具体情况,督促承租人进出关门、锁门,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而作为承租人,是否也有义务配合承租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提高警惕?如果能够做到这两点,相信像这样疯狂的盗窃案就不会连续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