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洛阳中院对鹤煤集团原党委副书记郝林杰贪污、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4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99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郝林杰在任鹤煤集团董事、鹤煤集团党委副书记、鹤壁煤电公司总经理期间,采取虚报奖金、虚开发票等形式,贪污公款536094元。此外,被告人郝林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4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林杰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郝林杰主动如实供述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对贪污罪认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郝林杰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