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从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获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部分行政案件异地管辖。
根据该《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及以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除依法应当由洛阳中院管辖的以外,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法院管辖。当事人可直接向《规定》确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向本地法院起诉的,本地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在受理后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下列情况,洛阳中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确定异地管辖法院: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向洛阳中院起诉的,洛阳中院可在受理后将案件指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其他法院管辖。基层法院自认为自己不宜审理,需要请洛阳中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可以报请洛阳中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当事人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难以公正审理的,可向受案法院申请其他法院管辖,受案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报请洛阳中院决定。
此举旨在推动行政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专家点评】
杨连专(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河南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洛阳市法学会副会长,洛阳市人民政府立法顾问)
杨连专:《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是在当前国家司法改革热潮背景下,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有益探索,为更好推动行政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义重大。
《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框架内所进行的,其目的明确,方法可行,便于操作和推行。
《规定》将异地管辖的案件限定在“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和“环境保护行政案件”范围之内,比较客观科学,因为这两类案件直接涉及本地政府的利益,最易受到行政干涉,将其行政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分离,能够最大限度地规避人为干预。
同时,在试行阶段,也不易摊子过大,待到平稳运行一段时间,如果效果明显,也可全面铺开,将所有的行政诉讼纳入到异地管辖范围。
附:
洛阳市基层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分工方案
1. 偃师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2. 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偃师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3. 孟津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新安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4. 新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孟津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5. 伊川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嵩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6. 嵩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伊川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7. 汝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栾川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8. 栾川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汝阳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9. 宜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洛宁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0. 洛宁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宜阳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1. 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2. 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3. 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洛瀍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4. 瀍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5. 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吉利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6. 吉利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