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法院小标的执行案件先行垫付集约执行获高度评价

  发布时间:2010-02-23 10:17:27


        从2009年8月开始,汝阳县法院推行小标的额执行案件先行垫付集约执行制度,对于农民、农民工、困难职工等弱势群体申请强制执行,且标的额在2000元以下的案件,先从专门账户中予以垫付,然后采取划分地域、集中时间、集中类案的方式集约执行。该项工作机制推行以来,已为16名案件当事人垫付资金27000余元,执结案件16件。在有效化解案件的同时,其社会效应凸显:被当地党委政府评价为“反映了对人民群众的真情实感,是对法院人民性的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洛阳市委政法委在全市介绍该项做法;各级媒体给予高度关注。

        在汝阳县这样的国家级贫困县,标的额在2000元以下的执行案件占每年所有执行案件总数的10%—20%。案件标的小,其中蕴藏的矛盾和问题并不小。从实践来看,该类案件的执行效果并不好,最突出表现是执行成本高。作为关注民生、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试验田”,汝阳县法院开拓思路,率先推行小标的额执行案件快速执行结案机制,对该类案件试行垫付资金集约执行。为此,该院设立专门帐户,首批安排小标的额执行案件垫付周转资金30000元。对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案件,三日内从垫付周转资金中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款项;案件执结后,所执行款项及时补充入专门帐户。为强化责任,规定所有适用垫付资金集约执行的案件统一由执行局长负责并承办到底。对于已经垫付的小标的额执行案件,做到“相关案件结合、远近案件结合、地域案件结合”,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集约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立即采取搜查、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并在新闻媒体和乡、村予以宣传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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