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时赠品的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14-09-17 09:01:10


    人们到商场购买商品时,有时候会遇到买商品送赠品的情形。尽管赠品的价值或许不大,但是法律面前,赠品与商品地位平等。对于赠品,可能会出现以下现象:1、购买的商品因故(大多是质量问题)要退货,赠品是否退回?2、购买的商品正常使用,赠品由于质量问题能否要求赔偿或者更换?对此分析如下:

对于第一个问题,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分析,买商品送赠品包含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以商品为对象的买卖关系,一是以赠品为对象的赠与关系。《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据此,赠与自财物交付时生效。也就是说,虽然赠送物品与购买商品同时,但只要商家已交付赠品,赠与关系即独立存在并合法有效。从相反角度,人们可以只购买商品而放弃赠品,这也表明赠与关系的独立性。因此,商品退货时,赠品无需退回。

    对于第二个问题,首先还从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分析。《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赠品有质量问题可要求商家予以赔偿;其次从特殊民事法律关系分析,赠与双方是特殊的主体,即一方是消费者、一方是经营者,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必然要受到有关特定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这就表明,对于赠品,商家应当承担更换的义务;再次从赠品这一特殊对象分析,赠品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实质上还是商品,只是是消费者依照与商家的“协议”免费从商家处获得,无疑还要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就为消费者由于赠品的瑕疵问题要求商家更换赠品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

    法律是公平的,虽然“商”以逐利为目的,毕竟,“商”还包含商量、商讨、商议、商定、协商,是双方的事,既如此,双方的信义即凝结在这“商”品当中,缺失信义的一方必然要补回来。

责任编辑:谢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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