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法院人民观审团参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

  发布时间:2014-09-24 10:36:45


    9月23日上午,新安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7位人民观审团成员参加了案件观审。

    蔡某某系新安县某工贸有限公司会计,于2011年7月29日、8月8日代表公司分别向庄某某、寇某某借款20万、60万元,约定期到2012年2月28日。后蔡某某于2012年1月死亡,庄某某、寇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将蔡某某的公司及法人赵某诉至新安县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该公司拒不认定借条上边法人的签名及公司印章,故引发纠纷。

    新安县法院从人民观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了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教师代表、企业代表、群众代表等7人组成的人民观审团,并向观审团成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使观审团成员在开庭前熟悉案情。庭审结束后,人民观审团成员对案件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了书面意见。

    新安县法院通过推行人民观审观观审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既使参与人员受到教育启发,又促进了司法公开、透明。

责任编辑:谢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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