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赃物仍收购 触犯刑法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4-10-10 15:43:11


    从事物品收购职业本无可厚非,但如果起了贪念,一心只想以低价收购来源不明的“赃物”,那面临的就不仅仅是道德的谴责,而是国家法律的制裁。近日,洛阳高新区法院就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对故意收购赃物的张某某判处罚金一万元,并将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今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从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处以每台300元的价格收购了10台格力牌空调外机,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又将收购的空调外机以每台600元的价格分别销赃给张某甲和张某乙各五台,共计获得赃款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上交赃款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能够协助公安机关追回涉案赃物,并主动上交赃款6000元,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谢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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