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当天化解案件

  发布时间:2014-10-20 15:15:01


    10月17日,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当日审结一起买卖合同案件。

    原告张某长期在各小型超市、商店推销鸡蛋,2014年3月,张某向赵某经营的超市销售一批鸡蛋,价值260元,赵某收到后给张某出具一份收条,但未付货款,双方口头约定待鸡蛋销售完毕后再付款,此后张某向赵某讨要货款时,赵某称在销售过程中发现部分鸡蛋破裂,无法销售,故只同意支付张某货款100元,张某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货款260元。

    老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释明后,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判员在立案当天迅速通知被告赵某到庭,通过向赵某解释相关法律规定,讲明利害关系,并耐心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赵某当场支付原告张某180元,圆满实现了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谢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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