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民工而言,打个短工口头做个约定是很常见的。只是没有书面合同,在出现争议未免容易出现举证不能。但是,只要能够查明事实,口头协议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9月16日,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农民工讨薪案件,依法支持了农民工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某先后雇佣了原告等15个人在洛阳两个区县两地干活,均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务合同。2013年年初,被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和一份工资清偿表,确认欠付原告2000余元。工资清偿表上的“领款人签名”一栏为原告签名。
法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劳务工作,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口头劳务合同成立有效。原告已经提供了劳务,被告理应按照其出具的欠条和工资清偿表载明的工资数额向原告支付。关于是否已经支付,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的诉求,院予以支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求的利息损失200元,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被告七日内偿付原告欠付的工资及利息损失。
法官提醒:农民工兄弟在外打工不易,应当尽量签书面合同,如果确实没签,也应尽量收集证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