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同胞亲情无限,弟买新房后常年外出打工闲置,因兄新婚无房暂借兄嫂居住,其后弟欲占房而其兄嫂拒不腾出,无奈一纸诉状将兄嫂诉至法院对簿公堂。近日,洛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结此案,判决兄嫂腾房并承担相关费用。
原告薛某与被告薛某某系同胞兄弟,被告系原告之兄。原告薛某在洛宁县城河洛花园南楼三单元二楼西门购买商品房一套,面积为137.83平方米,价款90968元。2009年8月份被告薛某某与李某结婚时,李某坚持在县城居住,否则不结婚。经协商后,原告薛某同意薛某某、李某住进其所购买的商品房内,一直居住至今。之后,原告薛某为了孩子上学、生活便利要求腾房,二被告拒不腾出,经多方协调未果。
洛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薛某在洛宁县城永宁大道南侧河洛花园内购买商品房一套,并提供了购房合同、房款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等相关凭据,该房屋产权属于原告薛某事实清楚,理由依据充分,被告薛某某对此不持异议,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