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赌博抽头营利 三被告人涉赌获刑

  发布时间:2014-10-22 16:57:22


    10月21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赌博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万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陈某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2年12月15日至2013年1月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决)、杨某(已判决)、杨某某(已判决)租用洛阳市涧西区太原路华侨新村一别墅,以麻将赌博的方式聚众赌博,先后召集赌博,累计赌资达80.77万元,组织参赌人次达34人次。被告人李某、万某在赌场内以放高利贷的形式,先后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累计达80.7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李某、万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资金,属于本案的共犯,该二人行为亦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对上述三被告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李某、万某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即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谢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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