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主张的赡养费是否应得到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4-10-29 09:15:56


   【案情】

   原告孙某育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原告系残疾人且身患糖尿病肾衰竭等重大疾病,其丈夫因工伤身患残疾二十年,目前仍住院治疗。2014年2月至6月,孙某因病住院,除去报销,自费2万元。出院后,原告按照医嘱每周要透析两次。因子女拒绝支付医药费等费用,原告认为,两被告作为成年子女,在其年老患病时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于2014年7月9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从2014年2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费2000元,2014年6月8日起每月支付透析费3000元和医药费4000元;2、二被告支付原告住院医疗费2万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上述所有的费用两被告各承担一半。

   【分歧】

    成年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原告请求两被告赡养的主张中的合理部分。但本案仍存在两个争议焦点: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生活费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第一种意见是,以原告主张的2月1日为起点计算。第二种意见是,以原告起诉之日即7月9日起计算。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两被告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自费部分,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第一种意见认为,赡养是成年子女应尽义务,无论医疗费等是否已经发生,无论是否已经支付过,只要原告主张,均应予以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原告已自行支付,证明原告在此项费用发生当时在经济上不需子女赡养。但今后每月必然发生的透析费和医疗费,原告既已主张,法院应当支持。

   【评析】

对两个争议焦点的处理,笔者均同意第二种意见,这两个争议焦点,实际是同一个问题,不论是生活费还是医药费,均为赡养义务。所以本案的争议焦点其实是:赡养义务是否可以追溯到被赡养人起诉之前。

从情理上讲,两被告作为原告子女,在原告患重大疾病之时以各种理由推脱其应尽的赡养义务,于情相悖。不管原告是否起诉追索赡养费,两被告行为本身就于道德有亏。因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能体现法律终极人文关怀的精神。但是,法律不能过分向道德倾斜,理由如下:

    1、尊重被赡养人的处分权利

被赡养人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其需要子女赡养时,既不告知子女,也不通过法院向子女主张,系自行处分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如果将赡养内容中的金钱部分视为民法上的债的话,被赡养人的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可视为自由处分其债权。对于债权,债权人可以选择放弃债务人的履行。如果被赡养人有自行赡养能力也已经完成被赡养人应尽的赡养义务,该部分已经发生过的债权,可视为被赡养人对其债权要求履行权利的放弃。

    2、认定追溯赡养义务会导致荒唐结论

   当今社会,很多老年人体恤年轻人生活不易且需赡养多名老人,在自己身体健康之时甚至略有抱恙时,常选择不“麻烦”子女。当然,这不妨碍子女仍然应承担赡养义务。但对于已经发生过的赡养义务,如果允许被赡养人追溯主张,会造成很荒唐的结果。用本案即可说明:如果允许原告追溯主张,比如将原告已经支付过的医药费2万元认定为两被告还需履行的赡养义务,那么按照平等原则,两被告应当对医药费各自承担1万元。根据本案情况,原告儿子在外打工,原告女儿在家照看并支付医药费1万元。这样原告女儿就“多付”给原告1万元,原告女儿对原告“多尽了赡养义务”。对于原告女儿“多付”的部分,如果原告女儿主张,是可以冲抵其在未来对原告应尽的赡养义务,即一段时间内不赡养原告,还是可以认定为原告儿子的“不当得利”,由原告女儿向原告儿子另行主张?恐怕都是于法有据,却严重悖情逆理。

    3、可鼓励被赡养人及早向“不孝子女”主张权利

    事关亲情的彻底决裂,也关系到面子问题,被赡养人一般会等到自己走投无路时选择起诉被赡养人。如本案中的原告,几次病危后才选择起诉。在原告主张权利期间,已经再次住院治疗。虽然被赡养人追溯主张赡养费得不到法院支持,看起来对被赡养人有些严厉,但这可以督促被赡养人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从长远看,这更有利于被赡养人的身体健康。

    综上,对起诉前被赡养人已经自行完成的需要赡养的部分,法院不宜支持其在起诉之后向被赡养人追溯主张。

责任编辑: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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