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谓代理词
代理词,也称代理意见,是诉讼代理人(一般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庭审过程中使用或者在庭审后向法庭提交的非正式文书。如果代理人选择在庭审过程中使用,代理词于代理人而言,就是代理人根据庭审程序要求为求更准确全面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事先做好的备忘录。如果庭审后向法庭提交,代理人考虑的是,诉讼进程中,因案件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情况不断发生变化,囿于庭审时间,在庭审中的应对可能相对仓促。代理人在注意及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后,庭后写就提交法院,以弥补庭审过程中自己发表意见中可能出现的漏洞。
二、关于庭后提交的代理词的处理,司法实践中的不同作法
于代理人而言,代理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代理人关心的是其代理词中的代理意见能否被法院采纳。从代理人角度,他既希望法庭能够全面听取其庭审中已经发表的代理意见,也希望采纳其庭后提交的代理词中的代理意见。对于前者,法院一般都会参考。有争议的是代理人庭后写就提交的代理词,法院是否应当采纳。对此,司法实践中法院有两种截然相反的作法,其一是将其视为庭审过程的延续,不论是否规定时间,只要庭审后提交,法院都接收并予以参考。其二是认为庭审中公开的意见表达已经结束,庭后提交的代理词欠缺公开要件,未经两造对抗,其中作为庭审意见补充的“新意见”于对方而言具有秘密性,故不能作为参考,故法院不应准许代理人庭后提交代理词。
三、从庭审中心主义的角度分析
确立庭审中心主义的理念,这是现今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中将司法拉出泛行政化习惯思维最有力度的改革理念之一。“证在法庭、辩在法庭、判在法庭”,这就是庭审中心主义。为维护庭审中心主义,这里的“法庭”必须做最狭义的限定,即法官两次落锤之间的庭审。
在庭审中心主义理念下,法官不应当准许代理人在庭后提交代理词。如果准许代理人庭后提交代理词,会产生如下弊端:
1、扰乱诉讼进程。准许庭后提交代理词,法官既无法进行当庭判决,也因代理词提交时间和代理词内容对承办法官心证影响程度的不同,导致另择日期进行的宣判变得不确定。极端一点,如果准许,那么公开的辩论就完全没有必要,双方在交换证据后就可以结束庭审,双方在庭审后提交一份代理词即可。当然,对法院具体承办法官而言,工作量大减,是个福音。但于公平公开公正而言,实有欠缺。
2、形成意见突袭。准许庭后提交代理词,意味着另行提交的代理词中的若干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属于“新意见”。如果承办法官认为这些“新意见”应当采纳,对另一方当事人则构成了“意见突袭”,也导致质证环节和辩论环节的单方延长,对对方造成不公。不少涉诉上访、缠访的当事人都曾表示过,在法庭上感觉对方发表的意见自己都反驳了,开庭审理形势明显对自己有利,但几天的宣判结果几乎让自己大吃一惊。法院系统力推的人民陪审和庭审观摩等机制,都是对庭审的监督。这些“突袭意见”不仅对对方当事人构成突袭,对人民陪审员和观摩庭审的群众而言,实际上也构成突袭,使得监督可能流于形式。唯有禁止在庭后提交代理词,才能保证法官的心证始于庭审,终于庭审,让法官的“所听”与其“所判”相符。
四、技术上的处理
其实这个问题承办法官可以做技术性处理。在辩论阶段即将结束时,如果代理人没有主动提出庭后提交代理词,法官也可主动询问。如一方提出庭后提交,法官可当庭询问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则提示该代理人在法庭上一次性把话讲完。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则让双方协商提交代理词的时间及是否需要就代理词中的“新意见”再次开庭以形成意见交锋。
当然,出于维护更高层次价值的目的,任何原则都应当允许存在例外。虽然未经许可,但庭后提交的代理词中如果有“新意见”确实对法官的心证形成了影响,以致法官很有可能在将来的判决意见中予以采纳时,为追求实体公正,法官应当再次组织开庭,就代理词中的“新意见”组织双方辩论,让法官的心证完全公开地形成于法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