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起纷争 法院判令得赔偿

  发布时间:2014-10-30 10:49:12


    10月27日上午,新安县学生李某的家长将一面写着“明察秋毫 公正无私”的锦旗送到新安县法院民二庭法官的手中,对法院判决表示感谢。

    2013年11月13日下午五时左右,新安县某校学生李某、张某及其他同学在课前自发组织在学校篮球场上打篮球,张某在防守李某过程中因用力过猛,把李某的眼镜打破,导致李某右眼受伤。经医院诊断,李某右眼角膜穿透伤,右眼球破裂,右眼下睑皮肤裂伤,需多次手术治疗。后李某将肇事学生张某和学校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起诉至新安县法院,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李某为七级伤残。

    新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在打球过程中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是事实,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没有尽到合理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和足够全面、细致的管理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虽系受害人,但应考虑到打篮球运动激烈对抗中的伤害风险,也应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新安县法院判令原告李某自负30%责任,被告张某承担30%责任,赔付原告70075.65元。被告新安一高承担40%责任,因被告新安一高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投保有地方性校方责任险,应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按被告新安一高承担比例向原告支付赔偿96100.87元,被告新安一高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被告各方及时进行了赔付,原告李某及其家长都很满意。

责任编辑:谢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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