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拒抓捕使用暴力 构成抢劫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09-05-15 09:19:45


    近日,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盗窃案,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总和刑期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一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一千五百元。

    2008年1月23日午饭后,王某(在逃)到赵某家说冷水白钨选厂(洛钼集团钨业公司一公司)院内有电缆,被告人赵某就和王某到白钨选厂看了看,见选厂的院子里放着两大盘电缆线,然后到冷水街一家五金门市部买了一把大卡丝钳到王来有登记的旅社房间里等到天黑,出来到街上遇见刘某和琚某(均在逃),琚如意开着一辆机动三轮车,四人一拍即合,王某又电话联系王新阁(在逃)。五人来到白钨选厂,赵某在白钨选厂边的加油站放哨接应,王某、王某和刘某进院偷电缆线,琚某把三轮车停到伊水源等候拉电缆线。十几分钟后,王某、王某和刘某将院内放置的成品电缆线剪成短截放到院墙一处的护栏下,赵某从护栏下把电缆线(共约110余米)拉出来,琚某把三轮车开过来,赵某和琚某把电缆线装到三轮车上,仍停到伊水源等候。这时,白钨选厂的值班人员发现有人偷电缆线,赵俊海大电话叫琚某把三轮车开过来,将又偷出来的电缆线装到车上,进到院里的三个人也跑出来。五人乘三轮车跑到加油站附近的路边,被路过的宋某、段某和段某看见,觉得五人形迹可疑,宋某驱车冷水派出所报案,段某和段某拦住三轮车不叫走,五人见状,即围拢上来殴打段某和段某,不让其管闲事,然后将段某推到路边,琚某开着三轮车往瓦窑沟方向跑,其余四人在后面跟着,到沟脑时,五人将派出所的人也驱车追了上来,就弃车上山逃跑。经价格鉴定,被盗割的电缆线价值1551元。

    2008年4月14日晚,被告人赵某和一个外地人叫李某的翻墙进到栾川县冷水镇和强化工制造有限公司踩好点后,于次日晚二人又伙同李某的一个朋友,携带卡丝钳、手套、棕绳等作案工具,由李某的朋友驾驶着一辆越野车再次来到和强化工制造有限公司,从后院翻墙进厂区,用卡丝钳将厂区内的钼酸铵车间的三氧化钼仓库门锁剪开,把里面堆放的散养湖木盗窃出院墙外9袋,装到越野车上5袋后怕被人发现,将剩下4袋丢弃,驾车逃离现场。第三天,三人在栾川县城将盗得的5袋三氧化钼卖掉,得赃款20000元,赵某分得6000元。经价格鉴定书,所盗5袋三氧化钼价值41115元。

    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为而当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分别以抢劫罪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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