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乃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捡拾他人财物理应返还失主,若捡物者贪占为己有,古为世人唾弃,今遭牢狱之灾。2014年9月29日,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对捡拾他人财物、因一时贪念通过非法方式将所捡财物卖与他人获利的被告人舒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元。
2014年1月1日21时左右,被告人舒某某在洛阳东汉禽业公司办公楼下捡到一张中石化加油卡,后舒某某伙同该公司司机李某某(另案处理)秘密在加油站加油机上试出该卡密码,得知该卡为东汉禽业公司所有,且查询得知卡内余额为8581.72元,以6000元的低价卖给焦某某分肥。案发后被告人舒某某及李某某将8581元退还给失主李某甲。
洛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某捡拾到加油卡后非但没有及时返还失主,在“明知”捡到的加油卡为东汉禽业公司所有,且卡内尚有不菲余额情况下,仍然伙同李某某低价卖给焦某某分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