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的闫某被洛阳栾川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 12730.27元。
酒醒后的闫某看到被自己捅成重伤的好朋友,他一个劲的向王某道歉并流下了悔恨的眼泪。那天傍晚闫某和几个同镇好朋友相约到自己家中喝酒,推杯换盏好不惬意。不知喝了多长时间的闫某与好友王某为什么发生争吵,便拿起院中的菜刀追砍王某,在菜刀被夺下之后,又持水果刀追撵,最终使王某倒在了血泊中......
经栾川县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晚,受害人王某及其朋友到闫某家喝酒,喝至次日凌晨4时许,王某和闫某因劝酒发生争吵,闫某从院中拿起菜刀追砍王某,菜刀被其他朋友夺下后,闫某又持水果刀追撵并向王某腹部连戳数刀,导致王某腹部开放性损伤,造成急性腹膜炎、降结肠破裂、肠系膜血肿。经栾川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王某腹部损伤评定为重伤。
法院认为:闫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致王某身体伤害,应依法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