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电充电爆炸致伤残 法院判决厂家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4-11-19 16:02:31


    11月19日上午,马某手持“公正无私、爱民楷模”锦旗来到新安县人民法院,向民一庭法官致谢。

    2010年2月,马某在新安县城关镇某商店购买可充电式手电筒一个。同年7月19日晚,在充电时,刚一插入电源,即发生爆炸事件,致右手血肉模糊。经诊断右手掌毁损伤伴软组织异物、右手1-4掌骨骨折等,住院37天。后又做三次手术。2011年元月28日,经新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后马某将生产厂家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至新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手电筒爆炸原因为其电容器内部发生短路所致,且原告右手所受伤害确系爆炸所致,原告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被告作为生产者并未否定本案所涉及的手电筒非本公司生产,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操作不当,其举证证明生产的其他产品是合格产品并不足以免除被告的责任,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4年5月4日,新安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马某各种费用共计306863.74元。5月23日,被告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洛阳中院作出维持原判裁决。近日,新安县法院将被告转交的赔偿款送至马某,冶愈出院后的马某立即赶到法院,于是出现了上述致谢的一慕。

责任编辑:谢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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