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夜居涮烤吧 酒醒贪财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11-19 16:14:00


    醉酒后,他被好心的老板留宿在烧烤店;酒醒后,他却将烧烤店营业款全部卷走。近日,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3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到被害人王某位于栾川县城滨河市场某烧烤店打工。4月2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和朋友们在该店相聚饮酒,王某某醉酒后,王某让其在该店仓库内一张临时床上睡觉。当晚12点左右,王某某酒醒后见店内空无一人,顿生盗窃念头,即从收银台旁边的一抽屉内取出一把螺丝刀,将上锁的抽屉撬开,把抽屉内收取的3800余元营业款全部盗走,然后从店内把防盗门打开,连夜逃离现场,所盗现金被挥霍一空。6月28日,公安机关在栾川县城某酒店将王某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谢振国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