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车讨工钱 违法被追责

  发布时间:2014-11-19 16:18:49


    近日,洛宁县法院审结一起侵权纠纷,被告郭某为讨工资强行扣留了原告齐某的拖拉机,造成齐某经济损失,讨债方法不当,不仅讨债无果,反而被追究损失。

    被告系原告施工队成员之一,2013年因施工队承揽的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原告以被告有过错为由扣发了被告部分工资。为此,2013年9月20日,被告将原告当时停放于洛宁县城关镇东关中学施工工地的拖拉机开走,后电话通知原告。

    法院认为,公民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物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私自开走原告的手扶拖拉机,侵犯了原告的物权,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等相关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100元/天的标准赔偿自己经济损失3500元,由于原告的车辆系非营运车辆,原告计算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标准过高,本院不予认可,但被告私自开走原告车辆,给原告生产、生活确实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对原告该项损失,被告应适当予以赔偿,结合当地生产、生活情况,原告该项损失本院酌定为1000元。至于原告苛扣工资的辩解事由属另一纠纷,被告可另行起诉。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郭某于十日内返还原告齐某车牌手扶拖拉机,并给付原告经济损失赔偿款1000元。

责任编辑:谢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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