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知道红豆杉树苗不能挖,就是打死我,我也不会动它的。我做梦也想不到自己这辈子会犯法。”周某悔恨的说。
周某系洛阳栾川县一偏僻山村的村民,“靠山吃山”的山里人在农闲时节经常到山上挖点草药、寻找点山货等维持家用。4月份的一天在山上“搞副业”的周某偶然发现几株刚冒头的“小苗”,经辨认后感觉像是红豆杉,他以前听村里老年人说过红豆杉能治疗炎咽、肺部不适等,便想到自己的父亲常年有干咳的毛病,就用手采挖了这四株“小苗”装在随身携带的袋子里,带回家中,移植于三个花盆中。这一“无知”行为,被栾川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栾川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周某在未办理采集证和采伐证的情况下采挖红豆杉树苗,经鉴定:周某采伐的4株红豆杉为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认为:被告周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四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依法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做出了以上判决。
法官建议:在涉及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案例中农村的农民占案件比例90%以上。建议各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农民普法力度,尤其是林业部门更应该引起重视。让那些靠山吃山的老百姓多知道一点法律知识,减少一点“无为”的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