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分析

  发布时间:2009-05-15 09:22: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1995-1999年五年间我院共受理该类纠纷4件,平均每年不足1件;2000 -2004年五年间共受理该类纠纷共35件,平均每年7件;2005 -2009年3月份四年三个月,受理该类纠纷113件,平均每年26.6件。近15年来,该类纠纷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近年来上升幅度更大,绝对数猛增,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仅2008年至今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01件。

    一、所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从统计分析的情况看,所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呈多样化。2000年以前受理的均为工伤案件,2000—2004年受理的35件中,工伤10件,其他涉及“三金”、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等25件。2005-2009年3月受理的113件中,工伤14件,其他确认劳动关系、加班工资等几乎涵盖劳动争议的各个方面,而且出现了人事争议纠纷,呈多样化趋势。

    (二)涉及三人以上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猛增且人数越来越多。1995-1999年受理的4件中,涉及劳动者4人,无三人以上集团诉讼;2000-2004年受理的25件涉及劳动者49人,三人以上集团诉讼2件;2005-2009年3月受理的113件涉及劳动者319人,三人以上集团诉讼10件,其中10人以上集团诉讼6件,如孟津县石油公司与缑长印等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涉案劳动者达116人,其中2008年至今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01件,涉及劳动者达180余人。

    (三)案件处理难度越来越大,调撤率越来越低,涉及信访案件越来越多。因案件类型越来越宽,涉案人员越来越多,矛盾越来越突出,案件处理难度越来越大,1995-1999年,调撤率达75%,无信访案件发生;2000-2004年,调撤率达60%,仅发生一起信访案件;2005-2009年3月调撤率不足30%,涉访近10件,集团诉讼案件涉访率更高达50%以上。

    (四)与洛阳市其它相邻县区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相比,我县劳动争议案件明显过多。据了解,近年来,我市其它相邻县区法院,每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明显低于我县,如新安、宜阳、栾川、偃师等县区每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最多10起左右,而我县法院近年要受理100起左右,明显过多。

    二、劳动争议案件上升的主要成因

    我们分析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劳动法》普及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提高。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颁布、推广和普及,以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者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通过仲裁、诉讼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这是劳动争议案件增多的原因之一。

    (二)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不完善。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有些虽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让职工一方保留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比较随意,解除合同的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充分,甚至编造事由,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在这方面,非公有制企业因起步晚,发展快,内部管理不完善尤为突出。企业内部用工管理体制的不规范,在企业职工维权意识提高的情况下,往往形成劳动争议。

    (三)企业经营困难或长期处于半瘫痪状态。如孟津县交通局、孟津县航运公司与任民生等28人的劳动争议纠纷,涉及“三金”、经济补偿金、回乡补助金等争议,孟津县航运公司长期处于半瘫痪状态,涉案人员有的与企业长达20多年互不往来,最短的也多达10余年。孟津县打井队、洛阳市兴华公司与赵应坤等22人劳动争议纠纷,企业经营困难,长期处于非正常状态。此类企业的职工也长期处于失业、待岗等非正常状态,有限的生活费、“三金”,甚至工资也被企业长期拖欠,生活困难,一有向企业主张权利的机会就不放过,职工一呼百应,甚至信访、上访、群访,这也是劳动争议案件、涉法涉诉信访上访事件增多的重要原因。

    (四)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就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标准认识不一。如庆润生等32人与孟津县七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该案实质上是一种施工合同纠纷,不应提起劳动仲裁,而劳动部门却予以受理。孟津县石油公司与缑长印等116名职工的劳动争议纠纷,按照上级法院传达精神,凡涉及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不予受理,该案不应当受理,而仲裁机构却已经受理并作出了裁决,职工不服提起诉讼,当事人集体赴省、赴京上访,法院受理后,导致案件长达四五年无终审判决。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以上分析,我们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劳动部门应加大《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劳动部门应对全县用人单位主管人员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管理人员遵循《劳动法》的意识,提高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督促用工单位规范用工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二)法院应加强与劳动仲裁部门和以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劳动部门和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上要相互沟通,确立比较统一的受理标准,不该受理案件坚决不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尽量做到少而精,而不是多而滥。

    (三)劳动部门应强化劳动仲裁部门的调解职能。随着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大量上升,劳动仲裁部门人员缺,工作压力大,没有充足时间做调解工作,劳动仲裁部门没有充分发挥出通过劳动仲裁化解矛盾、减少诉讼的屏障作用,劳动部门应强化劳动仲裁部门的调解职能,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案前调解,诉前释法,注意分类化解、分类处理。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无论是劳动部门的仲裁环节,还是法院的诉讼环节,都要注意加强案前调解,诉前释法,注意分类化解,分类处理,对同类型案件,要注意归纳总结,从中找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要在宣传法律的基础上,做好案前调解、稳控工作,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妥善解决,并将有可能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五)加强劳动仲裁员和民事审判人员以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政策性强,覆盖面宽,且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出台快、更新快,由于日常工作压力大,劳动仲裁员和民事审判人员以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够,相关企业主管部门也不熟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应拨出专门经费加强对劳动仲裁员和法院民事审判人员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同时提高相关企业以及其主管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和理解也非常重要。

    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涉及群体性的劳动争议案件,往往存在不稳定因素,处理难度大,影响范围广,案件的正确受理是仲裁和诉讼的前提和基础,一旦受理不当,将为审判结果埋下隐患,或造成不良反应,引发极大的社会不稳定等问题,我们认为只有依法严把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及诉讼受理关,正确区分公民与企业之间的纠纷的性质,才能充分有效地化解公民与企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各类经济纠纷和劳动纠纷,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所引发的问题,上级法院和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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