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恶性谣言不断涌现,诸如“世界末日”、“自来水含避孕药”、“不配合强奸”等网络谣言时有发生和蔓延,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整个社会带来极大危害。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开始施行,内容涉及运营商需提供涉侵权的网民信息、转发时改标题误导公众要担责,并明确了自媒体转载的过错认定等,为净化网络环境提供了法律标尺。
这里结合审判实践以及新发布的《规定》,认真剖析在处置网络谣言案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规制网络谣言方面的法律法规,尝试性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1.立案难。根据相关规定,一般严重的捏造事实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才会立案受理。个人受谣言侵害,依法可以提起诉讼,但法院立案需要当事人双方的联系方式,网络的虚拟使得受侵害人很难查找到对方的联系方式。新发布的《规定》虽然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个人信息,但在实践中如遇租用国外服务器或者网络“马甲”等情况仍难以操作。
2.破案难。网络谣言传播的明显特征是所跨区域的幅度较大,因受技术、经济等条件的限制,破案难度增大。另外由于此类案件大多不涉及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且多需跨地区调查,一些公安机关受破案成本的影响不愿意对此类案件的侦破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造成此类案件破案率较低。
3.取证难。因目前我国并没有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且网络信息海量,要核实相关信息可能还会受到来自网络服务公司的阻力,取证过程难度较大且比较复杂。
4.现行法律让造谣者承担的违法成本太低。虽然近段时间我国部分司法机关也惩处了诸如秦火火等网络造谣者,但打击的只是个别网络造谣者,没有起到打击一个威慑一片的作用。而一些网络推手受利益的驱动,故意制造网络谣言。如2010年网络推手恶意杜撰的某法院“不配合强奸案”在官方辟谣平息四年后又在微信朋友圈疯传。
对此,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建议规制网络谣言,要在下列四个方面下工夫,让其同时产生“合力”,进而遏制网络谣言的发生和蔓延。
1.对现行有关司法解释做进一步解释,扩大打击范围,增加打击力度。对涉及刑事犯罪的造谣者不仅判处较为严厉的主刑,更要让造谣者承担更高的违法成本,如另处罚金等,从而威慑罪犯,杜绝网络谣言的不断出现。另外,对网络谣言管理的主体、程序、监督等都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明确的界定。
2.整合行政和社会资源,形成应对网络谣言的整体合力。规范治理网络谣言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部门众多,打击网络谣言应纳入社会创新管理的范畴内,电信、公安、网警、检察、法院等多部门间要加强通力合作,运营商、网站经营者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职责,形成打击网络谣言的合力。同时要呼吁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发挥各自行业优势,联起手来,彻底铲除谣言的土壤,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3.从立法方面推行网络实名制,建立网络谣言的举报机制。对网络服务商要强化其法律责任,明确其在降低、消除网络谣言传播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使网络服务商主动而有效地杜绝网络谣言的发布和传播。这一举措可使造谣者、传谣者不能再躲在虚拟网名背后“畅所欲言”。同时要建立网络谣言举报系统,便于网友对发现的网络谣言及时举报投诉,使网络谣言无处藏身,失去市场。
4.加大对网民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互联网对网民进行依法使用网络的法制教育,对未予证实的网络传闻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转发。对受到网络谣言蒙蔽的人来说,相关部门应善于在第一时间积极回应,披露真相,曝晒“造谣者”的用心,让其臭名远扬。另一方面,在政府大量公共管理事物、公务活动中,制度性的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及时回复网民问题,做到信息公开,这也是防控谣言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