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民三庭成功调解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某支行诉被告某石化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诉讼标的额达人民币962万元,从立案到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不足20天。
原告工商银行洛阳某支行起诉被告某石化公司,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50万元及利息。该支行称其于2013年11月4日向被告发放贷款950万元,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被告取得联系,告知其诉讼权利,敦促其积极参加诉讼。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决定重点向被告做解释工作,说服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及时还款。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次努力,原被告双方达成由被告于2014年12月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调解协议。在年末金融纠纷案件激增的情况下,该案以调解方式快速结案极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也使得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得以有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