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法院惩教结合妥善处理赡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0-03-04 15:55:16


    日前,嵩县法院惩教并举快速稳妥处理一起赡养纠纷案,经调解达成赡养协议,使93岁的原告王某的晚年生活得到妥善安排,原告的子女经教育端正了态度,表示痛改前非,自觉履行赡养义务。该案的圆满调解,受到了当事人及当地群众的好评,取得了“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也是该院对“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最好诠释。  

    93岁高龄的原告王某系嵩县库区乡万安村人,早年丧夫,现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为解决老人的生活问题,老人的四个子女之间产生矛盾,并均以种种理由逃避赡养责任,对老人不管不问,让老人单独居住在两间危房内,引起当地群众强烈义愤。原告通过该县法律援助中心向该院提起诉讼后,该院迅速立案并通知原告的子女到庭应诉,并及时做思想教育工作,鉴于一时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又接近年关,该院遂及时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裁定原告的四个子女分别先行给付赡养费300元,以保证老人春节期间的生活,但裁定作出后,原告其他子女均主动履行了义务,但被告贾某经法庭教育仍拒不执行生效裁定,田湖法庭遂对该贾作出拘留10天、罚款1000元的决定。经拘留、感化,被告贾某思想上受到了教育,态度明显改变,主动将老人接回家中。鉴于被告思想上的悔悟,该院遂及时组织调解,经法官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耐心规劝,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赡养协议:原告跟随被告贾某生活,由被告贾某照料原告日常生活起居;原告其他子女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

    针对赡养案件的特殊性,嵩县法院将社会效果放在第一位,坚决克服一判了之的简单办案方法。一是建立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做到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裁决,及时执行。对于对因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依法予以减、缓、免交诉讼费;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二是注重惩教结合。对不赡养老人的当事人进行教育感化同时,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以增强其对赡养老人的责任感,促使其自觉履行赡养义务。三是坚持调解结案。在庭前、庭审、庭后三个环节不失时机地进行调解,以感情融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以道德谴责不孝子女,同时借助当地村级调解组织、老年协会的力量,促使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自觉履行赡养义务,防止轻易判决造成“执行难”。四是采用舆论加压法,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尽量到当事人所在地巡回办案,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使被告迫于舆论压力转变态度,自觉承担赡养责任。三年来,该院受理赡养案件26起,采取先予执行措施17次,采取拘留罚款处罚措施8人,调解结案率达到100%,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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