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法院尝试建立“预立案”制度并初见成效

  发布时间:2009-05-15 09:27:05


    为妥善解决民事纠纷,将矛盾消除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孟津县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河南省高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配合的若干意见》,结合孟津县情和本院实际,尝试建立“预立案”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 , 就是要求本院立案庭和三个法庭在立案接待时,对一般的民事案件,特别是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如离婚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继承和收养案件、相邻纠纷案件等,要首先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告知诉讼风险,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实行“预立案”登记备案制度,暂缓正式立案。然后引导并委托纠纷发生地的村人民调解组织先进行人民调解,调解无效的,转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再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将调解经过和调解不成的原因,形成书面材料并加盖印章交当事人,当事人持材料到法院起诉时,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属法院管辖和受理范围的,应依法及时正式受理。

    对经过人民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法院确认的,法院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及时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后,将案件按管辖分工交相关业务庭依法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并及时结案。这样可以更好的实现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配合,真正达到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维护一方社会稳定的目的。

    目前,预立案制度正在良性运作之中,已初见成效。据三个中心法庭提供的信息,杨志社与扣马村十组土地承包纠纷,李蓝与任占营赡养纠纷,梁铁格与郭庆伟买卖合同拖欠饲料款纠纷,5月4日在会盟法庭预立案登记后,由会盟法庭分别委托会盟镇扣马村委、平乐镇妯娌村委、会盟镇油坊村委分别对纠纷进行先行调解。目前,杨志社与扣马村十组已达成合同继续履行的协议。李蓝与任占营达成了赡养协议,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梁铁格与郭庆伟达成继续履行合同的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王而娃与王杰子等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牛瑞贤与牛志兵离婚纠纷在小浪底法庭预立案登记后,小浪底法庭分别委托小浪底镇马屯村委、麻屯镇麻屯村委就纠纷分别进行先行调解,目前这两起案件均在进一步调解之中,城关法庭也有一起案件在进行预立案登记后由法庭委托村民调组织先行调解。


 

 

关闭窗口